相關法規

整合全國各醫療院所醫療器材汰舊募徵,針對公立醫療院所,依據 汰舊之設備,若仍有「利用價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條訂定之「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工程企字第八八○五五○○號令發布 )辦理之。其中第一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制度,促進堪用財物流通,減少政府支出,特訂定本辦法。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規定為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受讓機關):

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自行覓妥受讓機關。第四條規定為 申請受讓機關為瞭解堪用財物之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受讓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若已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報廢,各機關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公立機關報廢財產處理方式:
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報廢之財產,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
  • 二、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 三、轉撥:可作價或無價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者。
  •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 五、銷燬:毫無用途者。

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報廢物品之處理,準用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備註:可轉撥之機關或團體如下:

  • 一、各級政府機關。
  • 二、依民法成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 三、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有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團體。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規定及 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轉撥規定, 公立醫療院所汰舊及報廢可 轉撥 醫療儀器,可藉由此管道達成醫療器材援助的計畫。而民間醫療院所由於不受限政府法律的限制,一旦醫療器材援助平台建立完成,只要各私立醫療院所有意願參與,便可以達成援助的目的。